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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曝光!金坛查处一家经营场所!

2024-10-10 0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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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乐M6曝光!金坛查处一家经营场所!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改装、加装、未经3C认证出厂销售及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2024年3月2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售卖的4辆“小刀品牌”电动自行车外观座位及后轮上方位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当事人在购买上述电动自行车后,擅自改装了自行车产品的座位及后轮上方位置的外观,导致与合格证上车辆图中座位及后轮上方位置的外观有显著差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11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以来,仍有超标、拼改装电动车上路行驶,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近年来,超标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及火灾事故频发,但依旧有人不以为然,“把事故当故事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的教育及违法行为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了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对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3年6月16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整车质量”、“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四个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8月18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元;2、罚款9600元。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给广大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绝无亡羊补牢可言。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组织各类电动车及其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及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26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进36辆电动自行车,自行更换了鞍座在店内进行销售,上述36辆电动自行车更换鞍座后外形结构与原车产品合格证的整车示意图不一致,且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2024年3月21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35辆;2、没收违法所得99元;3、罚款43000元。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检验和测试,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的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了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了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北区新桥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16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迎合市场消费者需求购进改装上述电动自行车的相关配件,对店内销售的7辆型号为TDR2946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座椅改装,加装车体装饰件和靠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11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7辆;2、罚款10000元。

  电动自行车已逐步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优选的代步工具,但“非法改装”的行为不可忽视。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私利,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拼装或加装。外观改装后,整车重量改变,车速提高后,行驶过程中极易失去控制,会产生侧滑和前翻的危险;电路改装后,原本的细电线要通过大电流,电路不稳定,电动车在充电或者行驶过程中,容易出现短路,从而引发自燃,甚至爆炸等严重后果。此种行为必须严厉杜绝,重拳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发放违法行为提示书等加强对行业经营者的警示教育,督促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积极防控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

  2023年10月20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有4辆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于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座椅长度≦350mm的要求,3辆未售出,1辆售出后退回米乐M6,已自行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月4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2、罚款20000元。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案件的查办,有力地震慑了不法经营者,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群众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对电动车领域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决心。

  2024年1月2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在店内擅自对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长了车座,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4月28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品牌众多、竞争激烈,某些商家为促进销售,擅自在出厂配置上增加、改装部件,从而满足某些消费者的额外需求。此种行为破坏了电动自行车的原有技术标准和车身结构,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相关违法经营户,规范了电动自行车行业经营秩序。

  常州经开区某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电动车;生产、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的电动车案

  2023年7月5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天猫旗舰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为SJ26)均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无3C认证证书。当事人生产、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之相关规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处理。2024年1月31日,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742.77元;2、罚款50000元。

  3C认证关系到产品质量和安全,未经认证没有名称、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着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无3C认证、无合格证的产品不仅维护了市场的和谐稳定,也对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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