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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重磅!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公布!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等工业产品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重点打击任务,坚决落实全省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6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案源通报,反映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涉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辆“喜迈”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007Z),为满足客户需要,在车头加装储物架、改装坐垫和加装车身护杠,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该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8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交通工具,关系到人身安全,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从而易造成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和办案力度,完善与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机制,守护群众的出行安全。
2024年7月30日,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修水县黄港镇小项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店铺开展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售。经查,当事人以2650元/辆的价格购进小 刀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27Z)2辆(不含电池),上述产品无脚踏骑行功能,坐垫长度为620mm,其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抓好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经营秩序。
2024年7月8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源区远超摩托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器、罚没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经检验,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30个,已销售2个,召回21个,销售金额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充电器不仅可能影响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寿命,还可能存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确保购买到安全可靠的产品。
2024年7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78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促进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在车辆的脚踏板下扩增蓄电池安装槽,并加装铅酸电池,同时对车辆的外观进行了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已销售1辆,剩余2辆未销售,货值金额5460元,违法所得24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已将改装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对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改装并销售,致使产品的一致性遭到破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及风险。该案件的查处,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3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5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2233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结构-脚蹬间隙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订购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2辆分别作检验样品和备样,1辆已召回。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600元,当事人获利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方便,但因质量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消除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7月24日,上饶市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仔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mile米乐m6,作出罚没款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仔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型号TDT705Z台铃牌电动自行车8辆在店内销售,已销售6辆,2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货值金额1980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安全性能,必须严格质量控制。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4年6月20日,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水县运金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3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TDT1286Z型“爱 玛”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按原价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37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易引发事故,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4年5月6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TDT685Z型“绿风”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便于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导致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已全部销售,货值8100元,违法所得总共为9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