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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其实你叫错啦它的名字是……
“共享单车”?其实你叫错啦它的名字是……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城市政府要加快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要求各地制定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点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
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确保骑行安全。
其实在各地针对共享单车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这车叫什么有不同的说法,比如说南京叫网约自行车,有的城市,像北京,就干脆叫共享自行车,杭州的叫法,和这次交通运输部的叫法比较一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别看是一个小小的名字,但是厘清了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所谓的共享单车,核心和本质,是B2C的互联网租赁模式,就像交通运输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说的一样,这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既肯定作用,也说明清楚边界。共享是噱头,租赁营运才是本质。
有了准确的定位,才能有稳当的管理。共享单车大家最讨厌的就是乱停乱放。但是如果没有即停即放的特点,共享单车就不再是它的那个样子了。所以这次的意见提出的是停车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除了不能停的地方mile米乐m6,剩下的都可以停。我们知道上海自贸区建立的时候,其中一个特点就是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内的内容,不能碰,负面清单外的内容,法无禁止即可为,其实这和共享单车的负面清单制度是一样的,这既保持了市场的活力,又有了规范的意义。
而说到狠,我们注意到,对于一些违规的行为也不手软,比如要求用户实名制,要求购买相对应的保险,对于一些破坏共享单车和违规的行为,制定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