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分类>>
米乐M6官方网站关于公开征求《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后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米乐M6官方网站关于公开征求《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后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一)信函寄送:将意见寄至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320号甘孜州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新时代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甘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全域推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大力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红军长征精神、老精神、“两路”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塑造和培育“忠诚、担当、敬业、奉献、团结”的新时代甘孜精神。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纳入职业道德规范。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党代表、代表、政协委员、文明劝导员等应当带头示范,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八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总体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国旗、国徽、国歌尊严。
(二)保护红色资源,讲好红军长征在甘孜、十八军进藏等红色故事,积极参加红色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
(三)关爱礼敬英雄模范、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
(一)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和民族的言行,主动配合国家机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推广使用普通话;
(四)诚信经营、信守合同、真实宣传、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强制交易;
(一)自觉爱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不破坏相关保护设施,维护草畜平衡,不超载过牧;
(九)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规定,不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路口和拥堵路段有序通行,不占道超车、恶意别车,通过泥泞、积水路段低速行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滋扰其他乘客;
(五)骑行摩托车、电动车应当规范佩戴头盔,不乱穿、不抢道、不逆行,不违规载人载物,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二)教师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三)学生应当践行文明礼仪,尊敬和感恩父母、老师、长辈,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自觉校园欺凌行为;
(一)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主动传播向上向善网络文化,不浏览点击高危网站和链接,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二)使用文明语言,注重理性表达,尊重他人隐私,不跟风炒作,自觉人肉搜索、人身攻击、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
(四)在网络直播中,不通过低俗人设、卖穷卖惨、哗众取宠等吸引粉丝博取流量,不出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公共交通、共享交通工具等低碳出行方式,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者节能型汽车;
(五)优先选择节能型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家电,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及时关闭电器电源,鼓励支持无纸化办公,双面利用纸张;
(六)提高全民健身意识,科学健身,培养阅读兴趣,多读书、读好书,积极参与“全民阅读·书香甘孜”活动;
(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用语,热情优质服务,不向旅游者提供违背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服从引导,按照管理单位规定使用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
(四)未经许可不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穿越无人区,不开展危及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户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指导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三)组织开展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对有关责任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表扬、礼遇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建立奖励制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和谐宜居。
(四)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位等便利设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开展:
(一)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管理,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校园欺凌,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四)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科学合理设置绿色驿站、房车营地、旅游厕所等点位,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进文明旅游服务;
(五)农牧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维护生物多样性,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六)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督促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教育教学、村规民约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家庭活动,促进民族交流交往交融;
(七)新闻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政务号等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刊播公益广告,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曝光、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八)公共交通工具和街道、广场、社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自治程序,将红白事宴席规模、标准、范围和彩礼、礼金、礼品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风文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仪容严整、语言文明。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注册登记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组织,组建文明劝导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文明劝导工作,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整合各类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立文明行为及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行文明行为和志愿服务积分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进行投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惩戒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自愿申请并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